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省计算机学会的名称是:贵州省计算机学会,英文译名是:GuiZhou Computer Federation,英文缩写是GZCF。
第二条 贵州省计算机学会是由从事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学术团体。本学会实行会员制。
第三条 贵州省计算机学会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努力团结计算机及相关技术领域有关专业人士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贡献力量。学会的宗旨是通过学会的活动,包括学术交流、学术评价、培训和职业资格认定、出版等,为计算机和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有关的专业人士的职业发展提供服务,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承担社会责任。学会倡导学术公正、诚信、独立和创新,激励优秀,致力于推动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贵州省计算机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国家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贵州省计算机学会总部设在贵阳,贵州大学。
第六条 贵州省计算机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计算机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加贵州省或政府部门有关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项目的科学论证,提出咨询建议;
(四)开展计算机专业培训和技术咨询,普及计算机知识,推广计算机技术,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组织青少年计算机科技活动,开展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继续教育及专业能力评价;
(五)开展或接受委托承担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学位论文评审和技术职务、职称评审以及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工程教育认证和职业资格认定等工作;
(六)表彰和奖励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优秀科技成果及有成就的专业人士;
(七)组织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的展览;
(八)接受委托编辑、制定和审定有关计算机技术标准;
(九)编辑出版计算及相关科学技术方面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十)促进民间国内计算机科技交流,和国内同类学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相关的国内计算机学术活动,参加相关的国内组织。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也称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种类包括普通会员(简称会员)、高级会员(Senior Member)、杰出会员(Distinguished Member)和会士(Fellow),凡赞成并同意遵守本学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学会审核通过、按时缴纳会费者,均可为本学会会员。在学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可注册为学生会员,但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除满足第七条中所列条件外,高级会员应是在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作出一定成就的本学会会员;杰出会员应是在计算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就的本学会会员。
第九条 本学会在会员中设立会士称号。会士应是在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本学会杰出会员。具有会士称号的会员退出本学会则其会士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条 本学会可向对本学会作出重大贡献者或本领域著名人士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凡在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从事研发、教育、产业、应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关于会员资格、入会条件、入会流程、会员义务和权益等由《贵州省计算机学会会员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 本学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依据《贵州省计算机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四年。《贵州省计算机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并修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员条例、理事会条例、理事会选举条例、监事会条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认为应该由其制定或修改的其他重要文件;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对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评价;
(六)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需由常务理事会提议,也可由至少30名会员代表、理事联合署名提出动议,动议经全体会员代表超过半数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学会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相关工作,其成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超过半数表决同意后方能生效。对于修改章程、延长或变更理事会任期、决定本学会终止等重大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会员代表同意方能通过并生效。
第十八条 学会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学会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当理事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时,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按照本章程行使其职权,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聘任及解聘秘书长,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会员、理事及其他相关人员作出处分决定;
(六)决定本学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决定本学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规章;
(十)审议和批准学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创建和撤销专业委员会等重要议案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并生效,选举和一般议案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超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四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可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的理事长会议。除学会规章有明确规定或得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长会议职能仅限于对学会的事务进行研究和讨论,提出动议。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设司库一人,负责监督本学会预决算的制订和执行,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司库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具体职责及工作方式由《贵州省计算机学会监事会条例》规定,选举办法由《贵州省计算机学会理事会选举条例》规定。《贵州省计算机学会监事会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司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无重大不良行为(如刑事犯罪、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记录,具有与职务相称的管理能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应在计算机领域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监事长在本学会应有公信力;秘书长应有运营和管理经验;司库应具备必要的财务知识。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监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如情况特殊,学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但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含)理事通过方能生效。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理事长(会长),兼任其他社团副理事长(副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副理事长兼任其他社团正副理事长(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按照《贵州省计算机学会理事会条例》的规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设秘书处,负责学会日常运营、服务和管理,其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及若干管理部门。工作委员会按学会理事会授权管理和处理学会有关事务,其工作对秘书长负责。工作委员会和管理部门的设置方案由秘书长提出,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会运营和管理,主持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工作委员会及秘书处各部门、协调分支机构和学会附属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交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聘任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五)根据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位和贡献决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六)提出对为学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士和组织进行表彰的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的薪酬和奖励办法,由理事长会议建议,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下设专业委员会。
(一)专业委员会是由本学会直接领导的分支机构,是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其名称为“贵州省计算机学会XX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未经学会明确授权,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之以“贵州省计算机学会”字样和使用学会标识,其简称和译名由常务理事会统一规定。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不得另设专委标识。专业委员会按照学会理事会制定的《贵州省计算机学会专业委员会条例》开展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的建立、合并、撤销、换届选举及管理按照《贵州省计算机学会专业委员会条例》的规定进行。专业委员会可下设旨在内部分工的学组,但不得以学组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对于尚不具备成立专业委员会条件的新兴学科,可成立专业组(Task Force)以贵州省计算机学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专业组的成立、管理、考核、撤销等程序参照专业委员会的相关程序。
(三)专业委员会不单独发展个人会员,凡对某专业委员会专业领域感兴趣的本学会会员均可登记注册成为该专业委员会联系会员,但每一位会员注册的专业委员会数目不得超过三个。
(四)专业委员会可设秘书处。
(五)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用于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或与本专业无关的活动,其财务收支须符合学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学会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学会向会员提供的服务和运行成本,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经费(包括业务收入)必须用于对本学会会员服务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作为红利分配。学会每年的财务预算、决算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向会员公示,接受质询。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司库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委托资质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关于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
第四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或至少30名理事或会员代表可联署提出修改章程的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可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决议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经国家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和国家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用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等有关的事业。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会徽为GCF字样与“贵州省计算机学会”字样的组合,具体设计有秘书处负责。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国家登记机关核准后于核准之日起生效。